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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是否足够?

阅读25次    2017-02-15 08:43

       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比如一些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使用日常用语的商标,并不能限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的合理使用或正当表达。


       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商家将“Fish Fri”(字面上有“炸鱼、煎鱼”之意)的字样用于油炸食物的塑料混合粉末包装上,“Fish Fri”商标权人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审理认为“Fish Fri”是说明性词语,“Fish Fri”商标仅仅在第二层含义的界限内才受到保护,被告使用Fish Fri词语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未侵害原告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Fish Fri”商标。原告不能就这一词语的第一含义主张专属权,排除被告的使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干系甚大。因此需要谨慎地审查一下交易商标的显著性强弱。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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