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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阅读13次    2016-11-30 08:56

       专利权不能自动取得,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专利申请文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的原则如下:
(一)书面原则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可见,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专利文件和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并按规定格式包括表格和要求撰写和填写。
 
(二)先申请原则
       世界上从时间上确定申请原则有两个: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几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将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创造人。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专利就有可能通过审批后将专利权授予谁。
       第三次修定后的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优先权(日)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同时《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四)单一性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就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作一件专利申请,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放在一件申请中去办理申请手续,而应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允许“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1]

注释:摘自2008年12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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