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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

阅读14次    2016-11-16 09:08

       所谓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也可是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也可以取自现有乐谱;非音乐声音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一个声音商标一般表现为一支很短的独特曲调或旋律,一般被安置在广告的开头或结尾。声音标识与其他可视标识具有同等价值,通常会通过声音与可视标识的结合使用来增强品牌的辨识度。知名度较高的国外声音商标如苹果的开机声音、“诺基亚之歌”、米高梅公司的“狮子吼”等。作为非可视性商标的一种,声音商标被纳入我国商标体系后,其注册条件必然要与原有的商标一般注册条件相协调。


       那么,我国的声音商标应当遵守哪些注册条件呢?

       考虑声音的内容声音所表现的内容与所要使用的商品联系越疏远就越说明该标识具有固有显著性。例如,将猫狗的叫声注册为宠物类的服务上显著性极弱,但如果注册在照明类的商品上就可以认为具有显著性。相反,如果声音的内容在所使用的商品或者行业上司空见惯,具有“通用性”,就不能认为具有显著性,例如,将《婚礼进行曲》或截取其高潮片段作为婚庆服务的商标注册。

       考虑声音的长短对于仅仅含有一至两个音符的音乐片段,英国的《商标审查指南》即认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而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声音,例如一首完整的歌曲或者一篇冗长的乐谱,由于不易被消费者记忆从而形成来源指示性,同样不宜注册,我国香港地区《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即持此种立场。


        以下三种情况下,声音标识被注册为商标:

        第一,声音标识是由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声音,它是指为实现商品用途所必须采用或者通常采用的声音。例如,普通的ATM机在出钞时会发出“哗啦啦”的数钞声,而这是商品结构本身所决定的声音。

        第二,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声音。例如,对于防盗而言,人们最为熟悉的是警笛声,因此,很多车辆防盗装置的声音都设置成类似警笛的形式。

        第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声音,即影响商品价值和消费选择所使用的声音。例如,门铃的声音曾存在过多种形式,但经过市场检验,比较受消费者欢迎的是“叮咚”等几种声音,而消费者一般也将其看做是一类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听觉美感而没有将其看成指明商品来源的标识,因此不应被注册为商标。

文章来源:恒都法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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